简介
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培训师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北京职工教育协会是由北京地区的工业、商业、外贸业、建筑业、市政及农业系统的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部门、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由北京市经信委主管,成立于1981年。协会是由北京地区的工业、商业、外贸业、建筑业、市政及农业系统的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部门、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会员包括同仁堂集团、首钢集团、金隅集团、中铁集团、北控集团、二商集团、首汽集团等60多家大型央企、国企及相关院校。
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北京市各企、事业单位,各职工培训与职业教育院校(中心),通过理论研究、培训咨询、人才开发及交流合作,提高培训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企业、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北京市职工培训与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
历史沿革
培训师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1月15日,第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湛泉,副主任委员有:何江、孙燕军、寇长华、程洁、刘雪晴。2014年3月25日选举产生第二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白三庆,副主任委员有:何江、刘雪晴、赵大君、李娓婷。
管理办法
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培训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本专业委员会名称: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培训师专业委员会。
二、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培训者素质和业务技能服务,为维护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服务。
三、本专业委员会是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的专业机构,接受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由个人会员组成,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的成员可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章程》组织开展与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任 务
四、组织开展培训理论、培训方法的创新研究和推广。
五、组织培训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技能竞赛、校企共建、专题调研、数据编纂、专题讲座、专业研讨。
六、构建培训工作的社会资源共享平台,向北京职工教育协会会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培训师。畅通国内外培训界的交流渠道,发现、培养、使用培训人才。
七、组织培训师的定期业务培训,帮助培训师设计职业规划并提供展示平台。维护培训师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网站培训专栏的建设工作,在网站上宣传优秀培训师及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的培训课程。
九、完成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安排的工作。
第三条 会 员
十、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的个人会员,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十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优先获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和业务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培训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决议;
(二)维护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及本专业委员会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研究成果、工作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三、对不遵守《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成员,视为自动退会。
十四、对严重违反《北京职工教育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成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
第四条 组 织
十五、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选举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其他的重大事项。
十六、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七、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主任委员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负责。
十九、主任委员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十、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十一、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二十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主任委员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三、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附 则
二十四、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培训师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须按《北京职工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职工教育协会。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自培训师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北京职工教育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